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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代中国法律改革,随着《大清新刑律》的制定,确立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。围绕这一原则,更曾展开一场“比附援引”与“罪刑法定”的论战。笔者的问题意识是 法律转型时期,从比附援引到罪刑法定,是断裂抑或进化,有怎样的变与不变?传统法中的比附援引,因为具有类推的性质,不符合近代罪刑法定之要求,而多被诟病。但如果我们了解传统司法的要求和传统立法的特点,或许会对比附有“同情的理解”。传统司法要求“引断允协”与“情罪相符”,前者要求能够援引适当的法条,后者乃追求个案的公正 传统法条以“客观具体化”与“绝对法定刑”为特征,两者间存在紧张关系。客观具体化的立法使得法条过于僵硬,难以涵摄具体事实,“法无明文”的情况实际上是司法中的常态 绝对法定刑与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这种“实质正义”之间更无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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